(2016)闽0203执71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淑红、郑金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红,郑金勇,林淑华,柯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71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淑红,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任国民、钟今嫔,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郑金勇,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淑华,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柯建平,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李淑红与被执行人郑金勇、林淑华、柯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187657元及利息,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柯建平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俞伟强审 判 员 吕娜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