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行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辽源市宗易机动车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辽源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4行监4号原审原告辽源市宗易机动车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辽源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吉04行终字15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案件复查过程中,本院发现本院二审生效判决虽然裁判结果正确,但在表述中存在瑕疵,应当予以纠正。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齐 迹审判员 吴 俊审判员 李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