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执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西铂实工贸有限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铂实工贸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执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铂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开发区民营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阎晨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银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方山县大武镇。法定代表人:张志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西铂实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仲裁委员会(2015)并仲调字第287号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17)晋11执55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527.4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原仲裁委员会(2015)并仲调字第287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玉海审判员 尹玉平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慧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