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充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盐边网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南充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盐边网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5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嘉陵区。被执行人盐边网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本院执行的四川省南充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盐边网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要求撤回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执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梓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