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臧网林与杨书龙、曹翠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网林,杨书龙,曹翠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32号原告:臧网林,女,汉族,农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特别授权),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书龙,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华(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翠英,女,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永林(特别授权),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臧网林诉杨书龙、曹翠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臧网林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网林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计880.5元,由原告臧网林负担。审 判 长 黄 葳人民陪审员 朱兆喜人民陪审员 刘兰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啸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