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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臧网林与杨书龙、曹翠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网林,杨书龙,曹翠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32号原告:臧网林,女,汉族,农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特别授权),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书龙,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华(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翠英,女,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永林(特别授权),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臧网林诉杨书龙、曹翠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臧网林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网林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计880.5元,由原告臧网林负担。审 判 长  黄 葳人民陪审员  朱兆喜人民陪审员  刘兰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啸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