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4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金广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金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民特6号申请人黄金广,男,194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隆回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魁,隆回县滩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黄金广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金广称:申请人黄金广的儿子黄贵华2011年3月25日与被申请人李建花登记结婚,被申请人李建花即过门来申请人家和黄贵华一起共同生活。2011年8月15日,被申请人生下儿子黄芋辉。2012年8月18日黄贵华从广州坐摩托车回家,在永州宁远县54公里处碰石碑身亡。8月19日被申请人抛下儿子黄芋辉离家出走,至今已有4年多了。申请人托亲友四处寻找无踪影,八方打听无音讯。申请人年来体弱,带着孙子艰难度日,现依法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李建花失踪。李建花,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原住址隆回县滩头镇城背村1组2号,身份证号码:43052419880416XXXX,系申请人黄金广的儿媳妇。黄金广之子黄贵华于2012年因车祸意外身亡,黄贵华生前与李建花共同生育有一子黄芋辉,现黄芋辉由黄金广抚养。李建花于自2012年8月失踪,申请人黄金广经多方寻找,至今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7年3月13日在李建花户籍所在地滩头镇城背村、经常居住地滩头镇坦塘村、隆回县人民法院公告栏发出了寻找李建花的公告,法定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建花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资料、结婚证、黄芋辉身份证明及隆回县预防接种证、黄维英证明、谢成秀证明、李建花父亲李宏华证明、隆回县滩头镇坦塘村、玉屏村村委会证明、隆回县滩头镇坦塘村城背村支部书记李庚荣证明、隆回县公安局滩头派出所核实的报告、申请人黄金广的报告等证据相互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李建花自2012年8月下落不明,至2017年3月13日申请人提起申请,下落不明已四年有余,经本院公告查询,现仍下落不明,应推定其为失踪。申请人黄金广作为李建花之子黄芋辉的监护人,符合申请人条件,故对其要求宣告李建花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建花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