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锦平与习水特驱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301号原告:陈锦平,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住该区,委托代理人:刘云,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习水特驱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5334371X7。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虹顶社区娄山南路(希望国际城*期一批次*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德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洪,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陈锦平与被告习水特驱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16162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锦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习水特驱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锦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锦平撤回对被告习水特驱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4.00元,由原告陈锦平承担。审 判 员 邹高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 琴书 记 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