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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5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汝林与王会军、高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汝林,王会军,高跃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5977号原告:张汝林,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王会军,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高跃明,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张汝林与被告王会军、高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汝林于2017年6月20日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汝林负担。审 判 长  张旭东审 判 员  韦长青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璐速 录 员  焦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