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6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孙启茂与王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茂,王先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283号原告:孙启茂,男,194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王先华,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启茂诉被告王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启茂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孙启茂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