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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孙启茂与王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茂,王先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283号原告:孙启茂,男,194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王先华,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启茂诉被告王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启茂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孙启茂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