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终字第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凤成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充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凤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终字第28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凤成,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12日,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侯文,四川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负责人:蒋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正涛,男,生于1971年8月10日,系原告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何康民,四川兴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凤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5)阆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原名为四川省邮政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4月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更名。2009年12月31日,黄凤成与四川滕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5.5年,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合同约定:滕翔公司派遣黄凤成到用工单位南充市邮政局阆中邮政局从事生产(岗位)工作;黄凤成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滕翔公司应每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黄凤成同时要遵守滕翔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滕翔公司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分配给自己的工作任务;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由于个人原因给用工单位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黄凤成应承担责任和赔偿。2012年1月5日,黄凤成被下属阆中市邮政局聘任为河溪邮政支局支局长。2013年12月1日,黄凤成与邮政支局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合同约定:黄凤成同意根据工作(生产)需要,安排在邮政支局的储蓄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在岗位合同书确定,岗位合同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黄凤成的工作地点为阆中市邮政局;邮政支局按照省公司的薪酬制度确定黄凤成的劳动报酬;黄凤成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邮政支局造成10000元及以上重大损害的,邮政支局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后黄凤成继续担任河溪邮政支局支局长,直至2014年10月。2014年8月12日,阆中市邮政局妙高储蓄所柜员冯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罪行。2014年9月18日阆中市公安局委托南充明澄司法鉴定所对冯琳及其丈夫易龙挪用资金案的数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该鉴定所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冯琳利用邮政储蓄系统一本通储户定期存款未加密的漏洞,采取在网络平台系统寻觅定期存款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一本通存折号、定期存款时间、金额,并抄誊在专用笔记本上,再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本通存折‘改磁加密’、输入被取款储户的账号,点击提前支取存款项目的方法,将不同定期储户的定期存款冒名取出,存入事前准备好的其他人邮政储蓄卡上,并转存到事前准备好的其他客户的邮政储蓄卡上”。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冯琳在阆中市邮政局妙高邮政储蓄所工作时,采取上述方法于2009年12月5日至2014年7月24日期间,共取用储户150户的定期储蓄存款6,347,068.09元事实存在。2015年4月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冯琳、易龙犯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2月27日四川省邮政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向黄凤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黄凤成因工作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合同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自2015年2月28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2015年3月4日,黄凤成向阆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恢复与黄凤成的劳动关系。2015年3月30日,该仲裁委做出阆劳人仲案字〔2015〕第16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告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任阆中市河溪邮政支局支局长期间,疏于对辖区邮政储蓄所的管理,其妙高储蓄所冯琳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公司依据2013年12月31日签订的2013年12月3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应予支持,裁决驳回申请人黄凤成其仲裁请求。黄凤成收到该仲裁裁决书后不服,于2015年4月13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书。原审同时查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黄凤成参加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充市分公司的组织的“邮政代理金融网点管理”专项培训活动的学习和考试。2012年9月至2012年11月黄凤成参加了全国邮政金融资金安全专项政治活动网上学习并通过考试。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黄凤成参加了支局长岗位资格认证考试的学习,并取得支局长任职资格。2013年6月至7月黄凤成参加了全省邮政新任支局长资格集中互动培训班的学习。原审另查明,审理中黄凤成认可其在任期内每月均会到辖区内的储蓄网点检查业务。邮政支局提交的证据是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间,黄凤成在每季度的最后一月均到河溪邮政支局下辖的妙高储蓄所进行一次业务检查,在邮政储汇业务稽核检查工作记录上均有妙高储蓄所主任朱召武、柜员冯琳、周彤的签名或盖章、河溪邮政支局长黄凤成的签名以及阆中市邮政局的分管领导赵松柏、张松的签名确认,工作记录中记载:1、2012年3月23日临时交接无交接记录,取款未按流程操作,日终互盘制度未严格落实,有代签现象、普柜现场抽查库为现金,回签与实际不符;2、对一本通等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登记了凭证号码,并记载帐实相符;3、2012年6月30日监控未正常运行、营业线路报警,现场上报市局,身份证系统未及时核查;4、现场临时离柜未签退、调阅9.27日上班令牌未分管;5、2013年6月22日单人临柜。对上述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均记载为立即整改。邮政支局同时提交了黄凤成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农乡营业所的检查登记表,证实黄凤成每月均去该营业所检查一次业务。2012年3月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阆中市支行对妙高营业所进行金融审计(稽查),查出:1、储蓄现金构成有两张已兑付汇款单未执行“先下帐、后兑付”汇兑制度,审计当日以现金形式抵充库存,资金管理不规范;2、2月7日至14日出现连续超限未缴款现象,所主任无任何超限原因批注;3、1月20日发生修改客户实名制证件个人特殊交易,柜员未按制度要求在《个人特殊业务登记簿》上进行登记;4、支局长从2012年1月至审计当日,未按照大额核保制度要求对6笔大额挂失进行现场电话核实,无亲笔签字确认记录;5、所主任报账、学习时间段储蓄现金与普柜存在信用交接现象;6、日终过夜储蓄现金有所主任随身携带。同年4月6日审计查出:1、网点审计时段发生一笔修改证件号个人特殊交易,柜员未按制度要求在《个人特殊业务登记簿》上进行登记;2、所主任报账、学习时间段储蓄现金与普柜存在信用交接现象;3、日终过夜储蓄现金有所主任随身携带。对上述检查出的问题,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朱昭武和被检查岗位冯琳均签注问题属实,立即整改的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邮政支局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代理营业机构员工读本》,该读本对支局长的岗位职责、安全与风险管控的工作标准、业务管理工作标准、员工队伍建设工作标准、基础管理工作标准做了具体的规定,大致内容为:支局长是资金安全、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柜员的授权情况以及各类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保证本支局不违规使用邮政金融资金,注意考察员工的思想、行为动态,组织原告安全防范、风险防控教育、合规经营等等知识教育等。2、《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试行),该规定对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各相关岗位人员对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按本规定处给予行政处理、经济赔偿;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为特别重大案件;对失职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适用通报批评、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理;邮政储蓄银行各级领导、各级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操作人员的责任和责任查究规定,对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上列人员可给予降职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理。3、《南充市邮政局局规》,该局规规定,对违反行业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和本局的各项通规通纪和邮政金融法律法规、违反操作流程办理业务,给企业造成不同经济损失的,可给予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上述事实,有南充市邮政局关于黄凤成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二份、四川滕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凤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南充市邮政局与黄凤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农村支局长业务检查报告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农乡营业所的检查登记表,阆中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南充明澄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阆中市邮政局向黄凤成发出的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四川省邮政公司南充市分公司答复意见、阆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南充市邮政局〔2008〕129号文件“关于强化邮政金融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南充市邮政局〔2010〕2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展‘邮政金融网点管理’专项学习培训活动的通知”、南充市邮政局[2012]185号文件“转发《关于建立邮政支局长岗位培训制度并组织开展培训的通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阆中市支行金融审计(稽查)事实确认单,双方陈述及庭审笔录等为据,足以认定。原审认为,黄凤成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4年10月止一直担任四川省邮政公司南充市邮政分公司下属的阆中市邮政局河溪邮政支局支局长,任职期间其管辖辖区的储蓄所柜员冯琳挪用储户资金600余万元,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给邮政支局造成重大损失,虽然黄凤成不是直接责任人,但其作为管理者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严格检查柜员在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操作,定期检查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管理情况,考察员工的思想、行为动态,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风险防控教育、合规经营、反洗钱等知识教育。冯琳在工作中用职务之便,采取不正当手段,挪用储户资金,在黄凤成任期内冯琳作案时间长达两年余,黄凤成虽然按季度对冯琳所在的储蓄所进行了业务检查,对存在设计漏洞的“一本通”凭证进行了清点,但检查明显流于形式。黄凤成抗辩称其虽然被任命为河溪邮政支局的支局长,实际仅仅是河溪邮政储蓄所的负责人,不应将黄凤成的管辖范围扩大为河溪片区的邮政储蓄网点,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从邮政支局制订的企业规章制度、下发的文件、黄凤成参加的业务培训以及黄凤成签字确认的对妙高储蓄所的业务检查报告书以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农乡营业所的检查登记表等均证明黄凤成是包括河溪、妙高储蓄所等在内的河溪片区的负责人,对片区的邮政储蓄业务负有管理职责。同时邮政支局虽未给黄凤成颁发检查证,但黄凤成事实上一直在履行检查的职责。从黄凤成签字确认的业务检查报告书、冯琳作案的条件和方法分析,可以得出作为管理者的黄凤成风险意识不够,心存侥幸,对员工信任交接等等问题整改不到位,业务检查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对营业场所的管理不够,导致冯琳可以将私人物品随意带入营业场所,密令等分管不严,给冯琳创造了作案的空间。黄凤成抗辩称邮政支局的专职稽查部和审计部均未查出冯琳案,黄凤成在职期间无权且无能力发现,且冯琳案发系一本通存在系统漏洞,人员配备不足、硬件设施配备不完善,以及强制轮岗制度未落实等原因造成的,这些均与黄凤成的管理职责没有任何关系,黄凤成权限不及等,这些情况均不能成为其长期未能发现冯琳作案的理由。综上,黄凤成应当对其惰性履职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邮政支局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黄凤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正确,予以支持。据此,判决:驳回黄凤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凤成负担。黄凤成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要求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充分公司因违规解除给黄凤成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按相关法规给上诉人双倍经济赔偿。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黄凤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履行了河溪储蓄所金融网点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和河溪所辖其他网点邮政业务的管理职责,妙高邮政储蓄所8.12案件的金融资金的损失不能由黄凤成承担。金融业务的检查职责,主要是邮储银行审计部主查,邮政监督监察部主改,两部门有专门资质的专职检察人员并有市公司配置的人财物,冯琳在妙高储蓄所所引发的金融资金案本身有其隐蔽性,与片区支局长是否履行了检查职责没有必然性联系。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事实经二审开庭审理,与一审查明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法上的合同解除要求实质平等,用人单位只有在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和遵循法定程序后方可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其本意是指由于行为人严重渎职,本该发现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尚不够刑罚处罚的过失性辞退。本案损害后果系他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冯琳故意犯罪是企业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挪用资金犯罪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加之妙高镇邮政储蓄所发生的2014年“8.12”案件是综合柜员冯琳利用邮政储蓄漏洞存在缺陷,违规换折授权、写磁等方式作案挪用资金,案发前各级管理人员均未检查到存在的问题,不是黄凤成作为支局长所履行职责权限对冯琳挪用资金犯罪所能发现和控制的。对冯琳犯罪失察,黄凤成虽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还有阆中市邮政局的储蓄存在漏洞和检查不力的原因,系多因一果,不足以认定黄凤成个人违反预见义务直接导致本案损害的发生,故黄凤成对冯琳挪用资金犯罪失察负有的直接领导责任,不符合严重失职导致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条件。其次、根据《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试行)的规定,对失职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适用通报批评、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理,邮政储蓄银行各级领导、各级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操作人员的责任和责任查究规定,对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上列人员可给予降职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理,而冯琳案从2009年到2014年前后延续五年,期间,河溪邮政支局支局长职务历经几任,邮政局亦未举证黄凤成在职区间冯琳挪用金额提供准确数据,故南充邮政分公司直接解除与黄凤成的劳动合同处罚过重。综上,被上诉人南充邮政分公司以黄凤成对冯琳挪用资金犯罪系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与黄凤成的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南充邮政分公司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依法应予撤销。黄凤成上诉请求南充邮政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5)阆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二、撤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自2015年2月28日起解除与黄凤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三、驳回黄凤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受理费20元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谭世蓉审判员 陈智慧审判员 曾小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