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2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赵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603号被执行人:赵标,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赵标危险驾驶一案中,本院(2013)大刑初字第01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赵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烨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