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云跃与冯金芝、枣庄市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跃,冯金芝,枣庄市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460号原告:刘云跃,男,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金芝,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枣庄市山亭区。被告:枣庄市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住址:枣庄市山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珍,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住址:枣庄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学彬,该公司员工。原告刘云跃诉被告冯金芝、枣庄市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冯金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跃撤回对被告冯金芝的起诉。审判员 王伟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