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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破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剑清、福建新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剑清,福建新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破申5号申请人:黄剑清,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毛乃诠、吴龙晖,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新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10676567Y。法定代表人:黄翔。2017年3月29日,申请人黄剑清向本院递交《破产申请书》称,其与被申请人福建新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新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一、二审审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民终1156号民事判决,判决:1.福建丰吉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偿还黄剑清借款本金12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6日起按月息1.5%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2.新吉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新吉公司未主动偿还债务,且经申请人了解,新吉公司尚有(2016)闽0111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项下所欠款项1426万元及利息、(2015)鼓执字第259号执行案件所欠款433万元未履行。而被申请人剩余可分配财产为800余万元(由被申请人与福州捷诚房屋征收工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截止2017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总负债务3069万元,其资产明显不能偿还其全部债务。故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破产并进行清算。经审查,本院认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11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所涉及的1426万元债务的还款主体系福建省丰吉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而非本案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将该笔债务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债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债权经生效裁判确认后至当前虽尚未得到清偿,但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债权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最终仍无法得到清偿。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目前资产仅有800余万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故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新吉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黄剑清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2份,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 华审判员 王燕燕审判员 田始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钟炜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