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军僧与吉林省弗迪奈仕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僧,吉林省弗迪奈仕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68号申请执行人杨军僧,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被执行人吉林省弗迪奈仕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姜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军僧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弗迪奈仕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我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22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此案已提起再审,原执行依据已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