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7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吴宁馨丽汽车租赁部与吴仙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吴宁馨丽汽车租赁部,吴仙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7444号原告:东阳市吴宁馨丽汽车租赁部,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路238号。经营者:孙馨丽,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吴仙光,女,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7-9楼。负责人:苏东原告东阳市吴宁馨丽汽车租赁部诉被告吴仙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吴宁馨丽汽车租赁部撤回对被告吴仙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东阳市吴宁馨丽汽车租赁部负担。审判员 顾悦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清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