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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先姣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先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62号罪犯程先姣(化名朱冰、程国瑞、王维玲),女,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初中肄业。2002年10月1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9月27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8)新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先姣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程先姣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6月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0日将程先姣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31年11月19日止。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对程先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5月24日对程先姣不予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程先姣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春至2006年6月,程先娇分多次以借钱买卖国库券为由共骗取李某现金112.4万元,并通过李某骗取孙某某现金21万元。2006年6月28日下午,程先娇在新乡市某黄金珠宝广场、和平路某浴池附近、姜庄街北口等处以借钱为由骗取曹某某现金13万元。2006年7月初,程先姣和刘琳一起离开新乡,先后去了北京、天津、哈尔滨、大连、烟台等地,最后在山东省潍坊市租房躲藏起来,直至被抓获归案。程先姣系累犯。罪犯程先姣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获得1次记功;2015年4月、2015年9月、2016年2月、2016年7月、2016年11月共获得5次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良好、一般、良好、优秀、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程先姣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先姣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30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