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更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玉龙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玉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1251号罪犯郑玉龙,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北刑初字第3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玉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6730.75元。该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8)一中刑终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先后被减刑3次,共计减刑三年三个月,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6730.75元。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6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于6月9日至6月13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认为,罪犯郑玉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表扬2次,先进个人2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履行附带民事赔偿16730.75元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郑玉龙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玉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表扬2次,先进个人2次的奖励,且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缴款凭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玉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玉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业香审判员 孟晓兰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利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