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4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成钢、郑刘田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成钢,郑刘田,郑多伟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5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成钢。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郑刘田。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郑多伟。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成钢、郑刘田、郑多伟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成钢、郑刘田、郑多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成钢在位于本市江干区某家苑16号的某棋牌室内,以扑克牌为赌博工具并以现金押注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雇用被告人郑刘田负责抽头,雇用被告人郑多伟以查看监控的方式望风,从中抽头获利。2017年2月初至2017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葛成钢等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郑多伟参与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成钢、郑刘田、郑多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苏某、金某、唐某、徐某,4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葛成钢、郑刘田、郑多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成钢、郑刘田、郑多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成钢、郑刘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多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成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刘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郑多伟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葛成钢、郑刘田、郑多伟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XX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滨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