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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81刑初143号公诉机关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4日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乔海勤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国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2日14时30分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武当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武当特区通神大道设卡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其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鄂c****的黑色越野车在道路上行驶,民警当场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结果为140.7mg/100ml,其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民警给被告人陈某强制措施凭证后将其带至太和医院武当山分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吴某的证言、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凭证、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查获某、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车证复印件、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及本院开具的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号码为:(2016)№00235633】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0㎎/100ml,醉酒程度较重,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亦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本案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被告人陈某亦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海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逸尘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