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刑初5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2016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6月17日19时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被鸡东县城南边防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现,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28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对此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忠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连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