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2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西粤海饲料有限公司、花显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粤海饲料有限公司,花显功,许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星岛湖乡325国道旁。法定代表人:郑石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甫,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花显功,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许花,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广西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与花显功、许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秦娟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