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丁占军、赵丹丹与魏爱花、杨生伟、吴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占军,赵丹丹,魏爱花,杨生伟,吴利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984号申请执行人丁占军,女,1955年12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丹丹,男,1982年7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爱花,女,1955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生伟,男,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利娜,女,1982年6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占军、赵丹丹申请执行魏爱花、杨生伟、吴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9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执9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俊豪助理审判员 吴锦江助理审判员 王光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