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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5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可红与马永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可红,马永付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5306号原告马可红,男,1959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马永付,男,1950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可红与被告马永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案起诉兰陵县金岭镇邹庄村委及马永付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可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可红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马思品人民陪审员 许 玉 法人民陪审员 邵 明 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 学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