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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军与李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李孝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066号原告张军,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3月30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事处。被告李孝强,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6月6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同镇。原告张军诉被告李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李孝强亲自去法院调解,并已交清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军负担。审判员  张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