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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昆明倍翔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信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周忠涛、周臻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倍翔商贸有限公司,昆明信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周忠涛,周臻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277号原告:昆明倍翔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飞,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信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周忠涛,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周臻,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告昆明倍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信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周忠涛、周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昆明倍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倍翔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信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周忠涛、周臻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倍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0元,由原告昆明倍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