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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田志一与王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一,王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117号原告:田志一,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王鸿伟,男,汉族,1982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一与被告王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志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志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志一负担。审判员  王文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