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田志一与王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一,王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117号原告:田志一,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王鸿伟,男,汉族,1982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一与被告王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志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志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志一负担。审判员 王文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