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4482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与黄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黄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482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海复镇。负责人:黄正杰,该行行长。被告:黄晨,男,1971年8月2日生,住启东市海复镇人民街*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与被告黄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龚建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怡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