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闫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闫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1190号原告赵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托代理人秦某,内蒙古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托代理人任某,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负责人薛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某,男,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原告赵某与被告闫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恒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