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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宋庆玉与南京求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吴保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玉,南京求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吴保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497号原告:宋庆玉,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南京求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19号二楼2室街南门巷30号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739238937。负责人:吴保斌,职务不详。被告:吴保斌,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身份证号码不祥。原告宋庆玉与被告南京求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吴保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原告宋庆玉发出交纳公告费通知书,但宋庆玉未在本院规定时间交纳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庆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宋庆玉负担。审 判 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