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宋庆玉与南京求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吴保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玉,南京求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吴保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497号原告:宋庆玉,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南京求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19号二楼2室街南门巷30号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739238937。负责人:吴保斌,职务不详。被告:吴保斌,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身份证号码不祥。原告宋庆玉与被告南京求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吴保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原告宋庆玉发出交纳公告费通知书,但宋庆玉未在本院规定时间交纳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庆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宋庆玉负担。审 判 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