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执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翁为华与范凌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9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为华。被执行人:范凌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为华与被执行人范凌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琼0106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的执行标的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榆大路XX号X-X栋XXX房(房地产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418XXX**)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案件无法执行。至此,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6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上述房产办理过户的障碍消除,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邢益伟审判员 林 梅 意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一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