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少芬与张廷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芬,张廷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890号原告:林少芬,女,199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张廷专,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林少芬诉被告张廷专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少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廷专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少芬诉称,2016年8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2000元,并约定于2016年9月份开始每月归还2500元,如逾期,则就一次性还清所有债务。被告收到上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只归还了2000元,其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被告张廷专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林少芬执收条一张,向本院主张,被告张廷专向其借款3万元逾期未还。该收条载明:张廷专收到林少芬借款32000元,收款人落款为“张廷专”,落款日期为“2016年8月18日”。原告称被告案涉借款系被告刷原告的信用卡所借,被告归还2000元后再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条及到庭当事人的法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林少芬提供了被告张廷专签名的收条,被告张廷专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借款数额不大,本院依法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无相关证据证明涉案的民间借贷行为违反了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相关证据证实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为原告主张被告借款32000元以后,逾期未还本金30000元,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因此,对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3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廷专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视为被告自行放弃相关权利,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廷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林少芬的借款本金3万元。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张廷专负担。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前述债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典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瑞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