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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648号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广平县。本院在执行刘xx盗窃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智勇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虹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