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世永申请执行教鹏飞、赵俊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永,教鹏飞,赵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26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王世永。被执行人教鹏飞。被执行人赵俊红。本院依据(2016)黑0126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王世永申请执行教鹏飞、赵俊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