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宾、王保礼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宾,王保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宾,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礼,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上诉人张宾因与被上诉人王保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6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宾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秀敏审判员 许玉霞审判员 周永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