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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之扬、张清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之扬,张清杰,娄亚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208号申请人:张之扬,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申请人:张清杰,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申请人:娄亚芹,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张之扬与被申请人张清杰、娄亚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000元,并以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清杰、娄亚芹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0000元整,如存款余额不足,在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期限为壹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高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