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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阳与刘某楠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阳,刘某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特2号申请人:刘某阳,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刘某楠,女,200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某阳与被申请人刘某楠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申请人刘某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某阳撤诉。案件��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申请人刘某阳负担。审判员  张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