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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赵华勤与乔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勤,乔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6民初2475号原告:赵华勤,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乔瑞,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赵华勤诉被告乔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华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华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龚耀是生意伙伴,2015年4月2日龚耀联系原告说他有一朋友信用卡还款日到了,需要借万把块周转一段时间,出月息五分,并口头承诺给1%的手续费,龚耀说他朋友乔瑞只是一时周转不开并愿意为其担保,原告出于对高息的诱惑,于当天把15000元借款转到了乔瑞的帐户,并由乔瑞出具借条,龚耀签名担保。2015年10月,乔瑞打电话说农行信用卡有13000元也需要还款,要增加借款,原告当天就把13000元转进了乔瑞农行信用卡帐户,过了几天乔瑞补具了借条。到2015年年底,原告资金紧张,找乔瑞索要借款,乔瑞一直推托至今未还款,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乔瑞经本院直接送达后,在举证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赵华勤与乔瑞通过龚耀介绍相识。2015年4月2日,乔瑞因信用卡需还款向赵华勤借款15000元,同日,乔瑞向赵华勤出具借条,载明:今借赵华勤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于2015年4月15日还款;担保人龚耀。2015年10月,乔瑞再次因信用卡需还款向赵华勤借款。2015年10月18日,乔瑞向赵华勤补充出具借条,载明:今借赵华勤现金壹万叁仟元整(小写¥13000.00元);备注壹万叁仟元整转入农业银行信用卡,属于还信用卡的钱。借款后,乔瑞未向赵华勤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赵华勤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华勤举证的借款借据等证据,证明赵华勤与乔瑞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乔瑞经本院直接送达后,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故对于双方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乔瑞负有向赵华勤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乔瑞向赵华勤借款,其中一笔15000元的借款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另一笔13000元的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赵华勤催要及提起诉讼后,乔瑞仍未还款,故赵华勤诉请乔瑞偿还两笔借款本金合计2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乔瑞向赵华勤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亦未约定逾期利息,则借期内视为不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应在年利率6%范围内予以支持。其中一笔15000元的借款约定于2015年4月15日还款;另一笔13000元的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赵华勤虽陈述多次向乔瑞催要款项,但未举证明确具体的催要时间,故本院确定以立案之日即2017年4月17日为还款到期日。赵华勤诉请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本院仅支持15000元借款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该笔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13000元借款从2017年4月17日起至该笔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乔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等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乔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华勤偿还借款28000元,并支付15000元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13000元从2017年4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赵华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乔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匡江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荣丽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