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0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陈某1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马台乡唐家村那蚌村民小组丫口田安置点。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存款进行了扣划,并对被执行人在临翔区马台乡人民政府的移民长效资金进行扣留,按年提取。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某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51954.113元及利息,执行费912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0086元,执行费912元已交纳。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应群审判员 张绍强审判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星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