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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4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修涛与昝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修涛,昝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779号原告:郭修涛,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告:昝银华,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原告郭修涛与被告昝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郭修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修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敬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