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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2执2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清祥与被执行人郑世荣、刘云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清祥,郑世荣,刘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2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蔡清祥,男,45岁。被执行人郑世荣,女,49岁。被执行人刘云龙,男,47岁。申请执行人蔡清祥与被执行人郑世荣、刘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本院冻结了刘云龙银行存款、郑世荣工资账户及房屋公积金。2017年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郑世荣、刘云龙邮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1月17日因郑世荣需提取生活费,本院依法解除了对郑世荣工资账户的冻结,郑世荣向申请人执行人蔡清祥履行债务10000.00元;2017年2月20解除了对刘云龙银行存款的冻结,刘云龙向申请执行人蔡清祥履行债务15000.00元;2017年2月28日本院划拨郑世荣房屋公积金29700.00元,以上合计54700.00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蔡清祥。余款本院继续冻结郑世荣工资账户及房屋公积金,定期提取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蔡清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2民初80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凌审判员 张兆宝审判员 赵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