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马富与马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富,马友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703号原告马富,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友,男,5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富诉被告马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土地的使用权,属于继承纠纷,非合同纠纷,故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富负担。审判员 赵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