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2民初171号原告:王某1。法定代理人:邓某,女,汉族,个体,住奎屯市。被告:王某2,男,汉族,个体,住第四师七十九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对被告王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明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