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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被申请人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民初171号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贺某某。 申请人许某某与被申请人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申请人许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淖尔壕村享有的土地补偿款285000元予以扣留,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许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淖尔壕村享有的土地补偿款285000元予以扣留。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振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