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辖终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张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张斌,黄迎春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辖终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芙蓉购物中心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561302XB。法定代表人:彭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底晓辉,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斌,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迎春,女,汉族,1970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刚,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斌、黄迎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19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洛阳市××西区,本案被上诉人诉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行为应当在洛阳市××西区,因此依法应由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斌、黄迎春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审原告主张要求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权属、房地产权属登记证书等产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因本案争议涉及到因购房所引起的有关物权纠纷,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园审判员 胡豫勇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