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樊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995号原告:樊某,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张某,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樊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樊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判员 梁学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金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