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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樊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995号原告:樊某,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张某,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樊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樊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判员  梁学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金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