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洋与辽源市龙山区睿明就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辽源市龙山区睿明就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住辽源市西安区。被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睿明就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明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睿明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3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睿明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案外人李某(睿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冠男之父)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刘洋欠款20000.00元,由李某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3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宝审判员 张启勋审判员 贾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沐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