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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0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重庆南平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南平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719号原告:重庆南平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一路1号13-8号。法定代表人:庞勇。被告:重庆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68号34幢附4号。法定代表人:魏术明。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南平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31502元。但原告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南平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向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曼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