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申请执行林启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林启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0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65803-0。法定代表人:梁忠英,经理被执行人:林启洪,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5日,住安县。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诉林启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79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启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林启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804.48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左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