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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平鲁分局与范成元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平鲁分局,范成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603行审28号申请人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平鲁分局。法定代表人闫晓东,该局局长。地址:平鲁区井坪镇新城街。委托代理人蔚锐,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人,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平鲁分局监察大队负责人,现住平鲁区。被申请人范成元,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人。申请人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平鲁分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平鲁分局的朔国土资平分(决)字(2016)第08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予以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平鲁分局申请对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平鲁分局的朔国土资平分(决)字(2016)第08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予以强制执行,但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范成元的身份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平鲁分局的朔国土资平分(执)字(2017)第08006号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或通过本院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干世审判员  孟文吉审判员  卢 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文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