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刑���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波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74号罪犯陈波,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丹东市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1998年8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穗中法刑初字第5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新刑执字第70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4月1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农一法刑执字第167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波的刑罚减去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3月2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农一师刑执字第13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波的刑罚减去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5月1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农一刑执字第204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波的刑罚依法减去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5月3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农一刑执字第177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波的刑罚减去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余刑至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陈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陈波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波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陈波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6年2月15、2017年2月6日被评为监狱改��积极分子二次,2015年5月18日、2015年10月19日、2016年3月17日、2016年8月8日获得季度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罪犯陈波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是2013年5月31日,本次减刑报请时间是2017年5月8日。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波准予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余刑至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 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海尔尼沙.麦麦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雨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